5月2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原主任李平等6人贪污、受贿、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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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告人李宏旭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犯贪污罪、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新华、艾道义、姚钢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平担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主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主任期间,利用经手办理涉法信访案件、涉法诉讼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李宏旭、张金波、刘新华、艾道义、姚钢先后四次通过虚假诉讼或制造虚假诉讼证据等手段,骗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物共计人民币32335.6887万元,其中既遂7089.3575万元,未遂25246.3312万元。
另查明,2013年7月,李平、李宏旭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诉讼证据,为张金波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向其索要财物。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李宏旭在代理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案件中,请托李平及他人以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事后给予好处费。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张金波在担任益阳恒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其他5名被告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张金波已经着手实行共同贪污犯罪,但因三被告人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利用李平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宏旭、张金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各被告人所涉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岳阳日报全媒体记者:陈丽虹
通讯员:韩爽